來源:日期: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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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辦法》規定,現將張掖市司法局作出對梁鋮安、胡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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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張市司罰決字〔2020〕1號 |
姓名 | 梁鋮安 |
處罰機關 | 張掖市司法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10 |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全文或內容摘要) | 違法事實: 在原告宋自英訴被告巨金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梁鋮安律師為被告巨金花的訴訟代理人。該案經甘州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2017年7月3日,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巨金花償還原告37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則償還390000元。宋自英與巨金花民間借貸民事訴訟結案后,巨金花未按照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日期履行義務,梁鋮安也未與巨金花建立履行、執行階段的代理關系。2017年9月6日,宋自英從巨金花處拉走部分架桿用以抵頂民事調解書中確定應由巨金花履行的義務。2017年9月13日,宋自英與巨金花簽字確認了由宋自英拉走的架桿米數。在宋自英從巨金花處拉運架桿期間,梁鋮安未經所在律師事務所收案、登記,收取宋自英現金11000元,且未出具票據。 |
處罰類別 | 其他_停止執業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處罰內容 | 對梁鋮安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停止執業四個月。 |
處罰有效期 | 202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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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張市司罰決字〔2020〕2號 |
姓名 | 胡仁 |
處罰機關 | 張掖市司法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26 |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全文或內容摘要) | 違法事實: 1.胡仁在接受閔學義委托為其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時,違反統一收費規定,于2018年8月24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私自收取閔學義一千元。以上事實有張掖市律師協會移交的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為證。 2.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行訴陳雙新、王翠琴、邱雪琴、高莉、任自軍、王建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甘州區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受理該案后,胡仁未經邱雪琴委托介入案件訴訟活動。胡仁參與訴訟活動后,甘州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由邱雪琴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2019)甘0702民初354號《民事調解書》。在該案執行階段,邱雪琴發現胡仁未經其委托介入該案訴訟活動。以上事實有投訴信、甘州區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354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甘州區人民法院案卷內調取的甘肅德言盛律師事務所0003018號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甘州區人民法院案卷內調取的甘肅德言盛律師事務所0002074號事務所函復印件、張掖市律師協會詢問投訴人邱雪琴的調查筆錄、張掖市律師協會詢問被投訴人胡仁律師的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胡仁為閔學義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時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取閔學義一千元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私自收費的違法行為。胡仁未經邱雪琴委托,介入民事訴訟案件,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
處罰類別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其他-停止執業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處罰內容 | 決定執行沒收違法所得一千元,停止執業十個月(自扣繳執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
處罰有效期 | 202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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