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日期:2021-04-08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名錄與規劃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四章? 利用與開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張掖丹霞地貌管理與保護、利用與開發活動,實現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筑牢國家西部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護范圍】本條例所稱丹霞地貌是指以陡崖坡為特征的紅層地貌和彩色丘陵。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范圍以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丹霞地貌保護名錄和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為準。
市域范圍內分布在各類自然保護地的丹霞地貌,其保護管理工作除應當遵守各類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條【立法原則】張掖丹霞地貌的管理與保護、利用與開發活動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依法管理、社會參與、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具體負責張掖丹霞地貌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丹霞地貌范圍內的各項活動;
(三)督促市級有關部門、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落實丹霞地貌保護責任,做好丹霞地貌保護工作;
(四)配合負有丹霞地貌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丹霞地貌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開展丹霞地貌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等活動;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職能,共同做好丹霞地貌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執法機構】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涉及丹霞地貌的行政執法職責,組織制定丹霞地貌保護綜合執法工作制度,統籌協調丹霞地貌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市林草、生態環境等負有丹霞地貌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破壞丹霞地貌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權處理部門依法查處。有權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移交部門。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丹霞地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丹霞地貌管理與保護、利用與開發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span>
第二章? 名錄與規劃
第七條【資源調查及名錄編制】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開展丹霞地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市林草局會同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丹霞地貌資源系統調查,建立丹霞地貌數據庫和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形成統一完整的張掖丹霞地貌保護名錄,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名錄分為重點保護名錄和一般保護名錄。對保護名錄中的丹霞地貌,應當劃定保護控制線,確定保護范圍。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名錄及其保護范圍需要調整的,應當遵守本條規定。
第八條【名錄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丹霞地貌,應當列入重點保護名錄:
(一)位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內的;
(二)位于地質公園、地質遺跡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的;
(三)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前款規定及生態保護紅線范圍之外的丹霞地貌列入一般保護名錄。
第九條【編制規劃】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編制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改變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規劃的實施與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的具體組織實施及統一監督管理。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市縣(區)自然資源局、市縣(區)林業和草原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設立界樁界碑】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丹霞地貌保護名錄及其專項規劃,設置統一的界樁、界牌,標明丹霞地貌名稱、級別、保護控制線、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路網進行區隔。
禁止擅自移動、毀損界樁、界牌、路網。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充分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允許單位和個人在丹霞地貌合理開發區內有償取得丹霞地貌特許經營權,依法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特許經營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建立丹霞地貌特許經營權定期評估制度。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定期組織相關機構對特許經營行為進行評估,對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請原批準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
第十三條【禁止性行為】在丹霞地貌重點保護名錄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礦,包括開山、采石、采砂、采土、鉆探;
(二)開荒、燒荒、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等活動;
(三)修墳立碑;
(四)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五)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廢氣;
(六)修建與地質遺跡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
在丹霞地貌重點保護名錄范圍內,屬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不屬于自然保護地的按照《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嚴格保護。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行為】在丹霞地貌一般保護名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從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教學實踐、科考研究;
(二)影視作品拍攝;
(三)設置、張貼廣告;
(四)在指定區域搭建帳篷;
(五)其他不影響丹霞地貌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丹霞地貌一般保護名錄范圍內,不得違反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減災防災】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六條【生態效益補償】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丹霞地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因履行丹霞地貌生態保護責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適當補償。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因特許經營行為而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辦法和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形象標識及宣傳推介】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依法申請注冊張掖丹霞地貌形象標識,對其商業目的使用和非商業目的使用加強管理?!?/span>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在宣傳推介和使用張掖丹霞地貌冠名時,應當征得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同意,并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關規定。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制定張掖丹霞地貌品牌宣傳推介計劃和方案,積極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提高影響力和知名度?!?/span>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監管】 市、縣(區)生態環境、林草、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丹霞地貌生態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管護制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丹霞地貌環境質量狀況。
第十九條【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丹霞地貌,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丹霞地貌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對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第四章? 利用與開發
第二十條【利用開發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丹霞地貌自然生態系統整體性、系統性以及內在規律,堅持丹霞地貌原生態利用,確保丹霞地貌原真性、完整性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十一條【基礎設施建設】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分別制定丹霞地貌范圍內公路、電力、通信、供水、醫療、科教、旅游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提升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審批】重點保護名錄和一般保護名錄范圍內的丹霞地貌利用開發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
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加強丹霞地貌范圍內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丹霞地貌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以及其他所有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及產業準入清單,并經環境影響評價、地貌景觀質量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后,報請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許可和建設施工許可等相應證件,方可施工。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span>
市、縣(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在審批涉及丹霞地貌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項目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行業土地利用管控要求,并征詢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已有建設項目的管理】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丹霞地貌保護范圍內已有景區、建設項目、礦山、采石場、取土場、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定期開展相關丹霞地貌保護與利用成效評估和論證工作,科學合理制定相應的清理整頓和修復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張掖丹霞地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使用者依法征收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擅自移動界標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并造成其他損害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開礦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開荒、燒荒等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丹霞地貌保護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自然保護區以外的丹霞地貌范圍內采藥的,由市、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非法開墾草原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市、縣(區)林業和草原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修墳立碑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丹霞地貌保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等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轄區鄉鎮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地貌損害修復責任】 ?對丹霞地貌造成損害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定機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令損害責任人修復被損害的丹霞地貌,組織對修復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三十一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出臺規劃名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條例正式實施后六個月內編制公布張掖丹霞地貌保護名錄,一年內編制公布張掖丹霞地貌保護管理專項規劃。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